田井财与韩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8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井财,男,195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前郭县红旗农场农工,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丛丽华,吉林省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晓辉,男,1977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王冰,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田井财与被上诉人韩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判决,田井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井财及委托代理人丛丽华,被上诉人韩晓辉及委托代理人王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 486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田井财。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