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与李红泽、金岩、李刚、刘仁忠、郭卫红、刘晓芳、张树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909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赫晓辉。
委托代理人刘洪玉。
被告李红泽、金岩、李刚、刘仁忠、郭卫红、刘晓芳、张树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与被告李红泽、金岩、李刚、刘仁忠、郭卫红、刘晓芳、张树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丰镇丰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