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与李红泽、金岩、李刚、刘仁忠、郭卫红、刘晓芳、张树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4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909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赫晓辉。

委托代理人刘洪玉。

被告李红泽、金岩、李刚、刘仁忠、郭卫红、刘晓芳、张树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与被告李红泽、金岩、李刚、刘仁忠、郭卫红、刘晓芳、张树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丰镇丰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苑莲月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