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伟、王辉、丁春波、杨志勇、王永江、王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4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172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被告张伟、王辉、丁春波、杨志勇、王永江、王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伟、王辉、丁春波、杨志勇、王永江、王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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