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文禄、徐立秀、罗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056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委托代理人王叶红。

被告姜文禄、徐立秀、罗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文禄、徐立秀、罗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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