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艳与东丰镇发联超市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81号

原告朱晓艳。

被告东丰镇发联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艳与被告东丰镇发联超市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艳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晓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晓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已付)。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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