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滨与甄洪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34号
原告孙海滨。
被告甄洪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滨与被告甄洪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滨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退)。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马立娜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字第34号
原告孙海滨。
被告甄洪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滨与被告甄洪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滨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退)。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马立娜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