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滨与甄洪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34号

原告孙海滨。

被告甄洪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滨与被告甄洪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滨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退)。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马立娜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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