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真国与曹仁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朴真国。
被告曹仁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真国与被告曹仁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朴真国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真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真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已退)。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马立娜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朴真国。
被告曹仁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真国与被告曹仁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朴真国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真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真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已退)。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马立娜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