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736号

原告车某某。

被告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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