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密荣与刘恒新、董志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724号

原告王密荣。

被告刘恒新。

被告董志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密荣与被告刘恒新、董志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密荣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密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密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已付)。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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