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军与孙永彬、卢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初字第1742号

原告姜军。

被告孙永彬。

被告卢春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军与被告孙永彬、卢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军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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