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军与孙永彬、卢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初字第1742号
原告姜军。
被告孙永彬。
被告卢春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军与被告孙永彬、卢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军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书记员 臧 琪
(2013)东民初字第1742号
原告姜军。
被告孙永彬。
被告卢春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军与被告孙永彬、卢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军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