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文章与陈红艳、张鹏、金鹏、秦航、张千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938号

原告沙文章。

被告陈红艳、张鹏、金鹏、秦航、张千鹤。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文章与被告陈红艳、张鹏、金鹏、秦航、张千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文章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文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文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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