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文章与陈红艳、张鹏、金鹏、秦航、张千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938号
原告沙文章。
被告陈红艳、张鹏、金鹏、秦航、张千鹤。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文章与被告陈红艳、张鹏、金鹏、秦航、张千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文章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文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文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