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430号
原告解某某 。
被告田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书记员 臧 琪
(2014)东民初字第1430号
原告解某某 。
被告田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