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430号

原告解某某 。

被告田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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