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龙与乔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39号

原告王晓龙。

被告乔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龙与被告乔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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