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龙与乔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39号
原告王晓龙。
被告乔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龙与被告乔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字第39号
原告王晓龙。
被告乔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龙与被告乔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