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强稼与高照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17号

原告吴强稼。

被告高照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稼与被告高照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强稼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强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强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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