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吉军与张海军、任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971号

原告童吉军。

被告张海军。

被告任伟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吉军与被告张海军、任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吉军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吉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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