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凤忱与邓福明、黄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75号

原告朱凤忱。

被告邓福明。

被告黄举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忱与被告邓福明、黄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凤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凤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凤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3元。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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