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万清与孙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崔万清。
被告孙雨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万清与被告孙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万清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万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万清撤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臧 琪
(2015)东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崔万清。
被告孙雨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万清与被告孙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万清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万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万清撤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