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翠侠与岳春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2012号

原告于翠侠。

被告岳春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翠侠与被告岳春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翠侠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翠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翠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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