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玉香与许连明、林婷、许红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980号

原告许玉香。

被告徐连明、林婷、许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香与被告许连明、林婷、许红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玉香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玉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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