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96号
原告尚某某。
被告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字第1296号
原告尚某某。
被告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