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宏与辽宁省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921号

原告周宏。

被告辽宁省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与被告辽宁省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宏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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