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丛梅与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754号
原告郭丛梅。
被告杜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丛梅与被告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丛梅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丛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丛梅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臧 琪
(2014)东民初字第1754号
原告郭丛梅。
被告杜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丛梅与被告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丛梅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丛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丛梅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