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德与东丰县神华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7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67号

原告李庆德。

被告东丰县神华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子鞍。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德与被告东丰县神华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德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庆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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