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万涛、郭万红与郭万金、张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7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81号

原告郭万涛。

原告郭万红。

被告郭万金。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书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涛、郭万红与被告郭万金、张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万涛、郭万红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万涛、郭万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万涛、郭万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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