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万涛、郭万红与郭万金、张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81号
原告郭万涛。
原告郭万红。
被告郭万金。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书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涛、郭万红与被告郭万金、张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万涛、郭万红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万涛、郭万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万涛、郭万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