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东峰与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吕海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7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2091号

原告苏东峰。

被告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海岩。

被告吕海岩。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东峰与被告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吕海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东峰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东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东峰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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