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7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贾某某。

被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素艳,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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