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初字第1908号
原告马某甲。
被告马某乙。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甲起诉称,1986年12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男孩马某丙,现年27岁。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打仗。被告不履行丈夫和父亲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2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马某乙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86年12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现已成年,被告于2012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质证过程中,原告申请其子马某丙出庭作证,马某丙证实被告马某乙于2012年9月离家出走的事实。同时,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东丰县公安局、东丰县东丰镇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被告马某乙未在家居住的证明信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乙于2012年9月离家出走,致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应准予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