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新与赵志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2-2号
原告王丽新。
委托代理人李辉。
被告赵志利。
委托代理人刘强,系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新与被告赵志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新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5元,由原告王丽新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