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新与赵志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2-2号

原告王丽新。

委托代理人李辉。

被告赵志利。

委托代理人刘强,系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新与被告赵志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新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5元,由原告王丽新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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