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983号

原告许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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