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983号
原告许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臧 琪
(2014)东民初字第1983号
原告许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