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与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汪洋。

被告崔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洋与被告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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