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林某某。

被告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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