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24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初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臧 琪
(2015)东民初字第1824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初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