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迪与孙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2004号
原告吴迪。
被告孙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迪与被告孙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臧 琪
(2014)东民初字第2004号
原告吴迪。
被告孙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迪与被告孙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