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迪与孙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9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2004号

原告吴迪。

被告孙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迪与被告孙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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