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莲花与丁玉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07号
原告李莲花.
被告丁玉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莲花与被告丁玉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莲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董书屹
(2015)东民初字第1307号
原告李莲花.
被告丁玉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莲花与被告丁玉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莲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