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学福与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陈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19:41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乾民初字第1662号

原告:李学福,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

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被告:陈宽,男, 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松原市人。

原告李学福与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陈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韩兰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福及被告陈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学福诉称:2010年至2013年间,我在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干活,被告陈宽承诺每月给付我人民币800元,此款尚欠三个月未予给付,现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该工资款。

陈宽辩称:我之前是松原电信传输局员工,传输局委托我雇

佣原告李学福干一些光缆抢修的零活,原告是2010年至2013年在传输局干的零活,但是2013年最后一个季度的工资没有给付原告每个月工资是800元共计2400元,工资没给的原因是2013年10月份传输局被中国联通松原分公司合并了,传输局的债权债务都由联通公司来承继,所以原告的这2400员工资应由联通松原分公司给付,我不能给付。

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宽2010年至2013年10月期间为松原电信传输局员工,松原电信传输局委托其雇佣原告李学福于2010年至2013年10月在松原电信传输局从事光缆抢修的零活。2013年10月份松原电信传输局被中国联通松原分公司合并了,传输局的债权债务都由联通公司来承继。现2013年10月至12月三个月的工资共计2400元没有给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主张的认可。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李学福为被告联通松原分公司提供劳务,被告联通松原分公司理应给付原告约定的工资数额,原告要求联通松原分公司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陈宽为履行职务行为,无需承担给付工资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宽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李学福工资款人民币24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学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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