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国安与王广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4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45号

原告滕国安。

被告王广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国安诉被告王广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国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付,本裁定生效后退回),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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