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某与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42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一初字第1328号

原告兰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张昆,吉林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邵某,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收。

审 判 长  高 翯

审 判 员  杨家兴

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

二○一五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梁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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