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吉昌与东丰县影壁山乡长胜制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4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58号

原告赵吉昌。

被告东丰县影壁山乡长胜制砖厂。

法定代表人侯振林,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吉昌与被告东丰县影壁山乡长胜制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吉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付,退回)。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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