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宏阳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43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372号

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刘作琴。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焦宏阳,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焦宏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仲菲艳

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

人民陪审员  牟艳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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