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志慧、吉林市化纤东昊工贸有限公司诉李开、孙艳借款纠纷保全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45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18号

原告:康志慧,男, 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吉林市化纤东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李开,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孙艳,女, 1980年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康志慧、吉林市化纤东昊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开、孙艳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康志慧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姜国利名下的产权证号 S110049225号 面积 194.76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告孙艳名下的(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240559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淑清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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