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诉张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46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二初字第733号

原告王娟,女,汉族,农民,住永吉县。

被告张晓东,男,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

原告王娟与被告张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原告将自己的吉B58005号福田车卖与被告,车辆价格为16万元,2014年9月末前给付全部车款。逾期,被告只给付13.1万元,尚欠2.9万元至今未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给付购车款2.9万元,被告立即将从原告处购买的吉B58005号福田车过户。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张晓东的准确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依法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东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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