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芳与被长岭县教育局、长岭县前进乡中心校劳动争议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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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9:46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45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丽芳,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闫洪彬(系张丽芳丈夫),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岭县教育局。住所:长岭县政府综合楼八楼。组织机构代码:01355705-1。

法定代表人:何志先,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永胜,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卢亚东,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岭县前进乡中心校。住所:长岭县前进乡前进村。组织机构代码:41285366-7。

法定代表人:李兴三,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有江,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卢亚东,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丽芳因与被上诉人长岭县教育局、长岭县前进乡中心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丽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洪彬,被上诉人长岭县教育局委托代理人梁永胜,被上诉人长岭县前进乡中心校的委托代理人王有江及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卢亚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21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给张丽芳。

审 判 长  于福桐

审 判 员  张 继

代理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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