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849号
原告:韩盼盼,女,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朝阳镇新兴村二社,身份证号码:220283198912041526
被告:梁峰,男,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富太镇黄瓜架村南黄瓜架屯,身份证号码:22028419880313501x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盼盼诉被告梁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盼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盼盼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韩盼盼承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