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向春与王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46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96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尹向春,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淑梅,住吉林省长岭县。

上诉人尹向春因与被上诉人王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向春,被上诉人王淑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2015)长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尹向春。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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