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怀堂与吉林省前郭洪源油气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46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1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怀堂,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于圣泽,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前郭洪源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桂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锋,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怀堂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前郭洪源油气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怀堂的委托代理人于圣泽,被上诉人吉林省前郭洪源油气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利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赵怀堂。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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