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绍军与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515号
原告关绍军。
被告陈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绍军与被告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绍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元(原告已付,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书屹
(2015)东民初字第515号
原告关绍军。
被告陈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绍军与被告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绍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元(原告已付,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