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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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9:47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64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邢某某, 1993年5月2日生,住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某,住吉林省乾安县。

上诉人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万林,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邢某某。

审判长  于福桐

审判员  李 铭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文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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