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仲秋与楚德才、楚翔顺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48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89号

原告郑仲秋,男,49岁。

被告楚德才,男,49岁。

被告楚翔顺,男,40岁。

本院在审理郑仲秋与楚德才、楚翔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仲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楚德才、楚翔顺不知去向,无法送达,原告郑仲秋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仲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免收。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