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33号
原告曹某某,女,37岁。
被告陈某某,男,42岁。
本院在审理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免收。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