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蛟民一初字1501号
原告王某某,男,49岁。
被告关某某,女,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经江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五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2页,共印8份)